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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廣播電視廣告內容審查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播送電臺或廣告製作業者,對審查結果有異議時,得準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