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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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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