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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廣播電視事業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從業人員、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與其團體之輔導、管理及獎助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之審查、取締事項。
三、廣播電視事業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四、廣播電視事業之國際活動輔導事項。
五、錄影節目製作、發行事業之輔導及管理事項。
六、有關錄影節目之審查、取締事項。
七、其他有關廣播電視行政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