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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