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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公開說明會後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
團體及學者、專家界定評估範疇。但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提報環境影
響評估報告書者,得併同環境說明書審查階段辦理。
前項範疇界定之事項如左:
一、確認可行之替代方案。
二、確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項目;決定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方法
。
三、其他有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