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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由取得技術員合格證書
者擔任。於同一場所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其技術員得同時
從事清除、處理業務。前述技術員應同時具有相關業務技術員之資格。
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解決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
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