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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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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
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