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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