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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執照:
一、歇業。
二、實際營業場所與登記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營業場所遷離未辦理變更登記,且營業狀況不明達半年以上。
四、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仍未營業。
五、停業二年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