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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於貯存場所應備有下列安全防護設備:
一、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設備。
二、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
三、滅火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