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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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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