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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處理後所產出之再生料及其他廢棄物屬氣態或液態物質者,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其溢出、洩漏或逸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