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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於到職前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專業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到職訓練後,設施機構應於前項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到職訓練並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專業技術人員之設置,設施機構應依規定辦理專業技術人員之變更或異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