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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為優良者,得列為
優等;其經評選小組複評為績優者,得列為特優。
前項優等之名額每組以十名為上限;參加評選之事業不足二十家者,其名
額以報名家數二分之一為上限;特優之名額每組以三名為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