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核發共同處理許可證,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式十份,向經濟部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依公司法規定記載之股東名簿及法人股東經政府機關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規格功能、處理能力說明。
五、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處理設施用地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
六、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勞保卡、任職證明文件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七、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八、試運轉報告。
九、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十、營運管理計畫書(含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說明)。
十一、產出事業廢棄物之法人股東出具之廢棄物連帶妥善清除處理承諾文件。
十二、其他由經濟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