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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業者應於每單月份十五日前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報前二個月營業量 (或進
口量) ,相關證明文件應留存備查。
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一個月內彙整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