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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製造、輸入一般容器及一般容器商品之預估數量。
二、執行回收方式。
三、回收運作系統。
四、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五、回收宣導計畫。
六、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容器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金數額及其管理方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