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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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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進行改善、補正完成之認定查驗,應自收受改善、補正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七日內完成書面審核或飲用水水質採樣,三十日內完成飲用水水質檢驗。
前項水質檢驗,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延長日數不得逾十五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