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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單位進行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之投設,應隨時接受主管機關、執行機關或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前項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命停止繼續投設:
一、投設之礁體有礙航行安全。
二、對海洋生態有嚴重影響之虞。
三、已無經濟效益或保育效果。
四、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