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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行採樣檢測及環境記錄作業。
污染範圍擴及海洋保護區者,主管機關應記載目視之海洋生物狀況,並通報該保護區管理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