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3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二輪車並依前條或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