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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煉鋼業電弧爐煉鋼作業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二百度以下,並具備可即時顯示電弧爐集塵設備入口廢氣溫度之監測設施。
二、採用活性碳注入設備降低戴奧辛排放量者,應記錄每小時活性碳注入量。電弧爐正常操作時,活性碳注入量不得低於最近一次檢測結果符合第四條排放標準值之檢測期間所使用同一規格活性碳之平均每小時注入量,若操作時變更活性碳規格或減少其注入量,應重新進行戴奧辛檢測,測定活性碳注入量之下限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