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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全文 9 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二以上機組廢氣排放管道合併於一集合煙囪排放,其中一以上機組係於起火期間時,該煙囪排放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排放標準適用起火期間排放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