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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科考試成積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
定為訓練及格。但目測檢查人員術科之成績並應符合左列規定,始為及格
:
一、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得超過
一五%不透光率,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二、行駛中車輛之車型、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應答對九十%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