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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