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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