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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業訓練員應依訓練障別完成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四十五小時以上,成績及
格,取得結訓證書,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工
作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校院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高中 (職) 畢業,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丙級技術士證,擔任相關職類之
工作四年以上者。
四、高中 (職) 畢業,擔任相關職類之工作五年以上者。
五、取得應聘職類相關乙級技術士證者。
六、曾擔任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