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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
三、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並經專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並經專業訓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