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3: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其服務量規劃服務空間,其室內樓地板面積
,平均每人不得少於五平方公尺,並應設專用之諮詢室。
前項機構若提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者,應設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前項機構若提供住宿服務者,應另設專用之寢室、浴室,且每一受服務者
至少應享有十六.五平方公尺之房舍面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