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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代檢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有關科系畢業,符合附表二規定資格,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二、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經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所定之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者。
四、曾經代檢員職前訓練合格,取得證書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具有相當資格者。
前項職前訓練之訓練項目及時數,依附表三規定。
第一項之職前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圖表附件:
附表二代檢員之學歷及資格.PDF
附表三代檢員職前訓練項目及時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