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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運作者對於前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檢附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首次備查: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四。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五。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首次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六個月內。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
圖表附件:
附表四 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者基本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附表五 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內容及參考格式.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