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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型式檢定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驗三
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班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
定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
檢定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
、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定實務經
驗八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安全測試或型式檢
定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