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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控制面盤,應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面盤具有下列機能者,其開關之位置及使用狀態等應明確標示:
(一)電源之開、關。
(二)油壓或氣壓之開、關。
(三)起動、停止。
(四)自動、手動、教導或確認等動作狀態之變換。
(五)操作機動作速度之設定。
(六)操作機之動作。
(七)緊急停止裝置之動作。
二、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應為易操作之構造,且應設在易操作之位置,並應設置紅色標示。
三、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其四周不得設置可能發生錯誤操作之其他開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