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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製造供作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胴體用大直徑鋼管時,其製造設施,依第
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