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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於地下室、機械房、船艙或其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置備以二氧化碳等為滅火劑之滅火器或滅火設備時,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預防因勞工誤觸導致翻倒滅火器或確保把柄不易誤動之設施。
二、禁止勞工不當操作,並將禁止規定公告於顯而易見之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