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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