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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以不正當或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職業病診療費用者,不得再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