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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本於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
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
二、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