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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約公立醫院申請貸款,應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保險人審核貸款金額時,應視當地被保險人住診需要及醫院償還貸款能力
審定之。
貸款超過一定金額者,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一定金額標準,由中
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