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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