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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交付仲裁時,主管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選定仲裁委員,組成仲裁委員會並說明仲裁程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