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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委員迴避:
一、裁決委員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裁決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已就該裁決案件有所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申請裁決委員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