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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