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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