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非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不得執行植物有害生物鑑定報告、植物疫病蟲害之診斷書、防治意見書及相關植物健康證明文件之簽證業務。但機關(構)依法規執行前開文件之簽證者,不在此限。
植物診療師除執行前項簽證業務外,並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及鑑定。
二、植物特定有害生物之監測及調查。
三、植物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技術、藥劑與資材使用之指導及推廣。
四、植物生理障礙之診斷及治療。
五、其他法規規定由植物診療師辦理之業務。
第一項所稱簽證,指植物診療師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之法規,執行植物有害生物之診斷、鑑定或推薦防治管理方法,作成報告、診斷書、防治意見書或證明文件,並於其上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