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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准首次輸入之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植物檢疫機關得視其檢疫風險情形重啟風險評估:
一、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未曾發現且可能對我國農業生產安全或生態環境造成威脅之有害生物。
二、於輸入之檢疫物或其包裝物上截獲我國管制有害生物。
三、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有新的傳播途徑事證。
四、具檢疫風險之植物有害生物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造成經濟或環境衝擊,而我國尚無相關檢疫管制措施。
五、五年內未有輸入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