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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之各科目測驗或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並以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為訓練及格。訓練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前項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者,得於結訓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再測驗或評量,並以二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