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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途經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於到達港、站時,經發現其包裝或密閉式貨櫃有不完整、破損,或密閉式貨櫃封條脫落或有不符之情形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途經禁止輸入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者,不得輸入。
二、途經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疫病蟲害疫區卸貨轉運,應經適當檢疫處理殺滅特定疫病蟲害後始得輸入;無適當檢疫處理方法者,不得輸入。
前項情形於到達港、站後始發生者,應由船務或航空公司、港務或倉儲單位提出證明,交由植物檢疫機關判定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