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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輸入下列哺乳綱偶蹄目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如附件四之一。
二、豬:如附件四之二。
三、羊:如附件四之三。
四、鹿:如附件四之四。
五、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如附件四之五。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牛,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牛檢疫條件,如附件五,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圖表附件:
附件四之一 牛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四之二 豬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四之三 羊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四之四 鹿輸入檢疫條件.PDF
附件四之五 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檢疫條件.PDF
附件五 自澳大利亞輸入牛檢疫條件.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