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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檢舉案件經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第一次有罪判決後,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但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提供足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不予發給。
同一案件,經依前項發給獎勵後,不再重複發給、追回或變更。但行政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之撤銷、廢止或變更,可歸責於檢舉人,或為檢舉人對受理檢舉機關所隱匿者,其已領取之獎金,得以行政處分追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